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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詐取1萬4,400元遭判刑政風案例

1、案情摘要甲係00高中教師,並兼任體育組長。於95年4月21日至26日率領手球隊隊員前往參加95年全中運,明知乙、丙、丁、戊均未隨隊參加任何比賽,竟意圖為該校體育校隊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5年4月、5月間某日,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活動印領清冊欄中,登載乙等4人為全中運參賽選手,並於該印領清冊欄中偽造乙等4人之印文各一枚,以向服務學校報支該4人比賽期間6日之餐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撥付,共詐得1萬4,400元,足生損害於乙等及服務學校對於行政經費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00地方法院98年10月19日刑事簡易判決,認甲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2、關心的話甲率領選手參加全中運比賽,偽造活動印領清冊請款,經法院審理,認甲無前科,素行尚可,所獲取不法利益金額非鉅,其中住宿費部分甲當初即已提出達4萬6,600元之統一發票(共住宿五晚),並安排交通工具載學生前往會場,比賽期間餐費確實由甲等老師所負責,衡情甲所支出之食宿及交通費總數應與其所申請之總額相去不遠,且並無證據證明甲係供己花用,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等,予以減刑、緩刑。但畢竟對甲之生活影響甚鉅,吾等公務員辦理各項業務應據實請款,以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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